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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渤海職業技術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規定
作者:來源: 發布時間:2019年04月04日點擊數:

天津渤海職業技術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校園秩序,創建優良的學習、生活環境,樹立良好的校風、學風,為社會主義建設培養合格人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天津渤海職業技術學院注冊的全體高職學生,其他層次的學生參照執行(包括全日制、非全日制學生)。

第三條  學生在校外參加教學實習、考察、社會實踐、掛職鍛煉、勤工助學等社會活動時有違紀行為,依據本規定給予處分。

    第二章  處分的種類和適用

第四條  學院對學生違反校規校紀的行為,可以給予以下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五條 對違紀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通報批評、責令其公開檢查,督促其改正錯誤。

第六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以從輕處分。

(一)違紀情節及后果較輕微的;

(二)主動承認錯誤并及時改正的;

(三)受他人脅迫或誘騙而違紀的。

第七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以從重處分。

(一)違紀情節及后果嚴重的;

(二)已受違紀處分再次違紀的;

(三)對檢舉人、證人和有關管理人員等威脅恐嚇、打擊報復的;

(四)脅迫、賄買、誘騙和教唆他人違紀的;

(五)勾結校外人員作案的;

(六)組織策劃群體性違紀的;

(七)有兩種及以上違紀行為的。

(八)不接受老師批評教育,無認錯及悔改態度的。

第八條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為一年。學院可以根據學生的實際表現,提前或者延后解除留校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間違紀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章  違紀行為和處分

第九條  對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條  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受到司法機關或者執法部門處罰的,分別給予以下處分:

(一)對違反國家法律,構成犯罪的,開除學籍;

(二)對被勞動教養的,開除學籍;

(三)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被處以警告、罰款和行政拘留的,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四)對司法機關和執法部門認定其行為違反法律、法規,但依法不予處罰的,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下處分。

第十一條  對在課程考核中有違紀和作弊行為的,按《天津渤海職業技術學院學生考試違紀和作弊的認定及處理辦法》處理。

第十二條  對有曠課、遲到、早退或擾亂課堂秩序的,按《天津渤海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學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對弄虛作假,偽造各種證明、證件,私刻仿造公章、仿造教師簽名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對涂改偽造成績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理。

第十四條  對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五條  對在計算機信息網絡上有以下行為的,給予以下處分:

(一)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制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危害國家安全,泄漏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信息或者教唆犯罪;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含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等信息的,給予嚴重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二)對制造和故意輸入傳播計算機病毒、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網絡系統安全并造成后果的,視其嚴重程度,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三)對盜用他人網絡地址或賬號,造成經濟損失的,按第十六條相應條款處分;對造成其他后果的,參照本條前兩項從重處分。

第十六條  對違反學生宿舍管理有關規定的,視情節給予以下處分:

(一)對未經批準,隨便調換宿舍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二)對私自占用學生宿舍、床位或出租床位的,令其改正并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對未經批準,擅自留宿校外人員的,給予警告處分;因留宿校外人員或者讓其進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視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并承擔其造成的不良后果。

(四)對在集體宿舍內留宿異性或在異性集體宿舍留宿的,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五)對擾亂宿舍管理秩序,嚴重影響他人休息,經批評教育不改的,視情節和后果,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

(六)違反宿舍消防、用電的相關規定,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因以上行為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后果的,視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六)其他違反學生宿舍管理規定的行為,視情節和后果,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十七條  對打架斗毆的策劃、滋事、參與、作偽證及提供兇器的,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一)對策劃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對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二)對挑逗滋事造成打架后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三)對動手打人未造成傷害的,給予警告處分;對致他人輕微傷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對致他人輕傷及以上傷害的,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四)對在打架過程中持械打人的,視后果嚴重程度,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五)故意作偽證,致使調查受干擾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對參與打架而作偽證的,加重一級處分。

(六)對為他人打架提供兇器,但未造成后果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對造成后果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八條  對偷竊、騙取、搶奪、敲詐勒索、冒領和侵占等非法占有國家、集體和他人財物的,根據情節,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對協助作案、窩藏、銷贓、轉移贓物、贓款的,根據情節,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偷竊公章、機密文件、檔案等物品的,根據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第十九條  對復制、傳播、出租、出售含有淫穢、邪教內容的書刊、圖片、錄像、磁帶、光盤等資料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第二十條  對以任何形式參與賭博、聚眾賭博、組織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的,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一條  對參與吸毒、販毒,或者為吸毒、販毒提供方便的,視情節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二條  對侮辱、誹謗他人,或者以調戲、謾罵等方式嚴重騷擾他人的,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第二十三條  對賣淫、嫖娼行為的當事人及參與人,開除學籍。

第二十四條  對參與走私、販私等非法經營,以任何形式參與或組織非法傳銷活動,觸犯法律、法規的,按第十條處理;未經允許,在校園內進行任何盈利性經營活動,或冒用、盜用學院名義從事各種經營、開發等活動的,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五條  對酗酒滋事,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公民道德準則和大學生行為準則的,給予以下處分:

(一)對在教學和辦公等公共場所影響他人學習和休息,不聽勸阻,后果嚴重的,視情節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二)對損壞公共財物或他人財物的,視情節輕重和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三)對故意損壞學院館藏圖書,以舊換新,盜用他人證件借書的,視情節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四)對隱匿、毀棄或私拆他人信件,除賠償經濟損失外,視情節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五)對干擾、阻礙國家工作人員或學院管理人員依法或依校規校紀執行公務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六)對在校園內進行任何不符合學生身份的行為(如吸煙、衣冠不整出入教學區等),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四章  處分權限和程序

第二十七條  給予學生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由系(部)提出意見,根據管轄權限報學院職能部門審核,經主管校長批準后,由學院公布。

第二十八條  給予學生開除學籍處分,由系(部)提出意見,經學院職能部門審核,報院長會議研究決定。

第二十九條  學生宿舍、圖書館、食堂等管理服務部門在其管轄權限內發現學生違紀行為,應及時查清事實。對已經調查清楚的學生違紀事件,應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并將相關材料送交相應系(部)和學院有關職能部門。

第三十條  對于案情復雜或性質惡劣的學生違紀事件,或者各單位在調查學生違紀事件中遇有困難,可提請學院保衛機構調查。學院保衛機構調查清楚后,將有關材料送交相應系(部)和學院職能部門,由相應部門協同系(部)按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  同一違紀事件涉及幾個系(部)的學生時,在學院有關職能部門主持下,由相關系(部)協調處理。

第三十二條  對事實清楚的違紀事件,有關系(部)應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三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第三十三條  有關系(部)在處理學生違紀事件時量度不當或未按規定處理時,或在其他特殊情況下,學院有關職能部門有權提出異議,要求該系(部)重新審議,或對相應的違紀者直接提出處分意見。

第三十四條  對受處分學生,學院取消當學年各類評優和獎勵資格。

第三十五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院發給學習證明,不得復學。學生在學院規定的期限內辦理離校手續,逾期不辦,學院可直接采取措施。檔案、戶口退回家庭戶籍所在地,回家路費自理。

第五章  陳述、申辯和申訴

第三十六條  學院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會由學院主管領導、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和學生代表組成,受理學生對違紀處分的申訴。

第三十七條  學院在對學生做出處分決定之前,允許學生陳述和申辯。處分決定書要送交學生本人。

第三十八條  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院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書面申訴的,學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三十九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做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院重新研究決定。

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院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天津市教育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四十條  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決定的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對學生的處分材料,學院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院文書檔案和學生本人檔案。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沒有列舉的其他違紀行為,確需給予處分的可參照本規定相近條款執行。

第四十三條  學院有關部門和各系部必須認真執行本規定,違反的,追究其責任。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由學院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經2005年8月24日的院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自2005年9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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