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渤海職業技術學院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及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院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各項工作,幫助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依據國家教育部、天津市教委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范圍及申請條件
1. 天津渤海職業技術學院注冊的在校生;
2. 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熱愛社會主義祖國,無違反校紀、校規行為。
3. 生活上艱苦樸素。對日常生活高消費者,不得評定經濟困難生。
4. 學習上刻苦努力。本學年內達到四門及四門以上不及格的不得評定經濟困難生。(大一學生考察入學成績)
5.實行低保地區(含城鎮和農村)的學生,被當地民政部門列為低保戶,家庭每月領取低保金,有低保證。
6、目前仍未實行低保地區,其家庭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線(農村學生參照本縣級城市標準)。
第三條 經濟困難生認定評定辦法
1、經濟困難學生評定為一年一次,時間為每年九月份,于10月底結束此項工作。
2、畢業班學生原則上不再重新評定經濟困難學生,如有特殊情況,可作個別調整。
3、評定程序:
(1).學生根據經濟困難生認定基本標準,向所在系部提交《高等學校學生及其家庭情況調查表》附件1,或提交《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附件2.如實提供家庭經濟狀況及其他相關信息,材料留各系部保存;
(2) 學生所在班級評議小組依據學生提供的附件1,對申請經濟困難資格學生進行初審,初步確定合格學生名單,報系部保存。
(3)各系部組織本系評定,結果按經濟困難學生評定分值排序后公示三天無疑義后報學生處備案。
(4)學生處根據各系部上報的初審合格名單,綜合全院申請經濟困難生情況,確定困難生等級。
(5)各系再將分檔后的困難生名單進行全院范圍公示,無疑義后上報學院主管領導審批,確定最終有效的經濟困難學生分檔名單。
{6}填寫附件2的學生是在附件1基礎上的認定,由各級評議小組負責。
(7)系部對經濟困難生建檔,經濟困難生享有學院助困的各項措施。
第四條 經濟困難生等級劃分
初步評為經濟困難生后,各系可按以下標準結合學生的實際情況,再評定等級。
1、一等經濟困難生:
(1)孤兒:(無經濟來源或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線)
(2)單親家庭子女,且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孩子上學。
(3)父母均殘疾,基本喪失勞動能力。(有殘疾證明)
(4)父母均患重癥。(有縣、市級醫院證明)
2、二等經濟困難生:
(1)有母無父的單親家庭子女。
(2)父母均務農,家中無其他勞動力,且有三個或三個以上的孩子上學。
(3)父母有一方殘疾(喪失勞動能力)或身患嚴重疾病(有縣、市級醫院證明)。
3、三等經濟困難生:
(1)有父無母的單親家庭子女。
(2)家里有需父母撫養的重病人(有縣、市級醫院證明)
(3)因自然災害或家庭發生意外災難造成生活無保障的。
4、其他特殊情況
第五條 實施步驟:
1、申請經濟困難學生必須認真閱讀《天津渤海職業技術學院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及管理辦法》,并準備相關材料。
2、申請經濟困難學生,在每年9月份開學后將填寫好并蓋章的《高等學校學生及其家庭情況調查表》,交所在班級進行初評。
3、班主任、輔導員及班委除認真審驗必備的材料外,學生在校期間的生活表現、平時消費情況,也是經濟困難生為評定依據之一。在經濟困難生評定時,應充分征求同寢室成員、班級同學和宿管老師的意見,進行無記名評議,確保公平、公正。
4、孤殘學生、烈士子女未主動申報,但各系由相關檔案證明并屬實的,也應列入經濟困難生范圍,可不公示。
5、各系評定時要按困難學生的困難程度排序并初評困難等級,在公示一周后無疑者由系主管學生工作的書記簽字確認后,再報學生處參加全院評定。
第六條 申報經濟困難學生準備的材料
1、低保證或其家庭低于當地縣級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證明。(在縣民政的證明上要明確當地最低保障線標準)
2、父母工作單位證明,或街道證明,并明確做什么;農村地區的須有鄉鎮證明,并提供收入來源。
3、家庭成員因患病,喪失勞動能力的須提供縣級以上醫院的詳細證明。
第七條 經濟困難學生享有以下權利
1. 享有我院注冊學生的所有權利;
2. 依據經濟困難學生評定的結果,申請相應的資助。現有的資助政策主要包括:勤工助學、助困基金、國家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國家勵志獎學金、政策性減免學費、各項社會資助及臨時性困難補助等。
第八條 經濟困難學生須履行以下義務
1. 模范遵守我國各項法律及我院的各項規章制度;
2. 依法繳納學費及償還國家助學貸款;
3. 積極參加學院安排的義務勞動;
4. 履行在校學生的其它義務。
第九條 申請困難生資格認定的管理
以下情況之一,將取消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資格,終止貸款、勤工助學等資助活動,情節嚴重的給予必要的校紀處分:
1. 所提供的各級困難證明或填寫的相關材料中弄虛作假;
2. 違反國家及學院的有關規定,受到各種處罰、處分;
3. 拒絕參加學院安排的勤工助學工作;
4. 拒絕參加學院安排的義務勞動;
5. 學習不努力,一學年內出現考試成績不及格的科目;
6. 揮霍浪費,生活中追求高檔消費者;
7. 享受學校各項困難生資助的收益,沒有用于自己的學業費用,而另做他用的。
第十條 經濟困難學生的信息管理
1. 各系部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檔案。采集經濟困難學生的相關信息,全面掌握困難學生的個人基本情況、家庭成員情況、家庭經濟狀況、學籍異動情況、接受各種資助情況、在校期間受獎懲情況等多項內容,做到動態維護,及時更新。
2. 建立和完善貸款學生個人檔案以及貸款信息查詢管理系統,強化對貸款學生的貸后教育和管理。接受經辦銀行對貸款學生有關信息的查詢,隨時為經辦銀行提供借款學生的相關信息。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校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自2006年 9 月 1 日起執行,校內所有關于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及管理工作一律以本辦法為準,本條例的解釋權在學生處,未盡事宜由相關部門與學生處協商解決。